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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5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視事務之繁簡,就智慧財產法庭及商業法庭分設各庭,每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若干人。前項各庭庭數之設置,應…
- 第16條庭長職掌如下:一、本庭事務之監督。二、執行處事務之監督。三、本庭評議之主持。四、本庭評議簿之保管。五、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
- 第17條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
- 第18條庭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第四條第一項代理次序定之。
- 第19條智慧財產案件及商業事件,應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分別分配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各法官辦理。
- 第20條法官配受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行分案。其接辦之法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法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
- 第21條裁判之評議應將各法官意見及決議記錄於評議簿。
- 第22條法官配受之案件,應依法製作裁判書,並依法律規定期限,將裁判書交付書記官公告主文。
- 第23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得指定庭長、法官專責辦理下列事項,並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一、檢查法院及所屬分院業務。二、確定案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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