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41條 法規: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六章 公設辯護人室 第41條 公設辯護人製作之辯護書,應於辯論終結翌日前送院長核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