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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94條 被告承認犯罪,至審判程序始否認犯罪者,法院得依其否認或答辯之情形,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確認下列事項:一、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有無變更調查證據聲請之情形及是否符合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二、有無再開準備程序之…
  2.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95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為開審陳述,宜注意以簡潔之陳述、平易之語彙及適當之表達,使國民法官法庭得以清楚理解其內容。
  3.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96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依本法第七十條進行開審陳述時,應注意不得提前提出證據、辯論證據證明力或法律見解,亦不得陳述與本案無關或其他使法官、國民法官對於案件產生偏見或預斷疑慮之事項。
  4.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97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得運用文字、圖說、表格或其他適當方式輔助開審陳述之說明,以促進國民法官法庭之理解;惟宜注意其運用方法有助於口語說明之資訊傳達成效。前項資料,得以當庭播放投影片簡報、於開審陳述時提供國民法官法庭記載其內…
  5.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99條 審判長認為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有違反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得予以制止,並得禁止其使用之。
  6.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03條 …評價。但為當事人、辯護人不爭執者,不在此限。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得基於自主意願,事前相互開示第一項資料。審判長認為當事人、辯護人有違反第二項、第三項情形者,得禁止提出之。
  7.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07條 …物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確保相關人員及證物之安全。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認有必要者,得一併聲請調查證物之照片、錄影或其他電磁紀錄,並以之輔助說明證物之內容。
  8.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23條 …所、設備或為其他必要之協助。前項情形,由地方檢察署、辯護人或被告自行派員運送及保管預定提出之證物。但有特殊必要且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由法院派員暫時代為保管。由法院派員暫時代為保管之情形,由書記官製作證物暫管清單並發給檢察…
  9.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25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以簡報或其他書面資料輔助為開審陳述、證據調查或辯論之說明者,應於各該程序進行完畢後,提出該等資料於法院。國民法官法庭於評議程序中回顧前項資料時,審判長宜適時說明其性質。前項情形,準用第二百十九條第一項…
  1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27條 第二百零八條至第二百十七條之規定,於詢問被告準用之。
  11.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0條 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辯論過程得引用已調查完畢之證據。前項證據之引用,得靈活運用電子卷證;證據已提出於法院者,得請求法院提供或使用其複本。辯論過程中引用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資料或有其他不適當之陳述者,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
  12.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1條 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為促進國民法官法庭之理解,得運用文字、圖說、表格或其他適當方式輔助辯論。
  13.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2條 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於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為辯論時,準用之。
  14.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6條 審判長於證人、鑑定人、通譯詰問完畢、被告訊問完畢,及被害人或其家屬陳述完畢後,宜以適當方式詢問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訊問或詢問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問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表示欲提問者,審判長…
  15.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8條 …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訊問或詢問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問題。前項情形,審判長經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請求者,得進行釋疑或為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處理。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於事前預估並排定適當時間為…
  16.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43條 …事項:一、無罪推定原則及證據裁判原則。二、檢察官之舉證責任及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三、評議之目的、方法及進行方式。四、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科刑之流程。五、其他法院認為與本案評議相關之必要事項。前項事項,宜由審判長事先作成書…
  17.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55條 關於罪責之認定,得以檢察官主張之事實為核心,並參照被告、辯護人所提辯論意旨,以確認檢察官主張之事實是否尚有合理懷疑之處。國民法官法庭成員以前項方式討論後,認仍有不足者,得檢視相關規範及本案證據,確認有無檢察官、被告與辯護…
  18.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57條 罪責評議之表決,應以決定被告行為是否構成特定之具體罪名方式為之。
  19.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58條 …事項,分別表決確認之。前項情形,宜確認前項事項之表決結果,與被告是否構成犯罪之表決結果有無矛盾之處。
  2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60條 被告被起訴特定行為可能因變更起訴法條、犯罪事實變動,而被評價為不同罪名者,宜先表決最不利被告之罪,再表決次不利被告之罪,最後表決最有利被告之罪。
  21.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61條 被告被起訴犯數罪名者,就其行為是否成立各該罪名,宜分別表決之。
  22.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62條 …項評議,宜依數罪、法律上一罪、實質上一罪之次序,先表決最不利被告之決定,次表決次不利被告之意見,循序表決至最有利被告之意見為止。
  23.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63條 …刑評議時,宜先向國民法官說明法定刑、處斷刑及宣告刑之意義,及被告成立罪名之法定刑、可能之處斷刑與定執行刑範圍。除前項規定事項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得說明緩刑、易刑處分、免刑、假釋、保安處分、沒收等制度存在之意義及科刑以…
  24.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65條 …審判長為前二條之說明後,宜使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具體討論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於科刑辯論中主張之重要量刑事實。審判長或陪席法官基於審判中調查證據之結果,認為其他對科刑有重要影響之量刑事實,亦得提出討論之。國民法官法庭宜確認前二…
  25.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68條 審判長宜解說檢察官之求刑、辯護人與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及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所表示科刑意見之意義,並告知國民法官不受該等科刑意見拘束之意旨。
  26.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75條 是否給予緩刑為本案重要爭點或被告、辯護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時,審判長宜注意使國民法官充分理解緩刑之意義、要件與效果,再表決決定是否給予被告緩刑、主刑或執行刑之刑度。
  27.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76條 關於緩刑,得於綜合討論、審酌關於被告之一切情狀後,先表決是否宣告緩刑,再表決緩刑期間。關於前項是否給予緩刑或緩刑期間之審酌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者,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
  28.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77條 …束及給予特定負擔,屬依法得審酌之事項者,得綜合討論、審酌關於被告之一切情狀後,討論及表決是否付保護管束或應給予之特定負擔事項,再討論及表決應給予之負擔程度。關於前項事項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
  29.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89條 …確認足以影響犯罪成立與否之事項。(二)判決理由欄中應記載認定被告成立犯罪之積極證據及據以推論之理由。如以直接證據證明重要爭點存否,得簡要說明該直接證據之內容;如以間接證據推論或證明間接事實,進而推論重要爭點存否之情形,除…
  3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93條 …審法院發回者,更審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確認起訴之事實、所犯法條及被告之陳述或答辯有無變更之情形。原審、前審或第二審合法調查之證據,經更審法院於審判中調查完畢者,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前項證據,由主張該證據之人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