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得運用文字、圖說、表格或其他適當方式輔助開審陳述之說明,以促進國民法官法庭之理解;惟宜注意其運用方法有助於口語說明之資訊傳達成效。
前項資料,得以當庭播放投影片簡報、於開審陳述時提供國民法官法庭記載其內容之文書,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呈現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97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六章 審判程序 › 第三節 開審陳述
第1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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