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罪責之認定,得以檢察官主張之事實為核心,並參照被告、辯護人所提辯論意旨,以確認檢察官主張之事實是否尚有合理懷疑之處。
國民法官法庭成員以前項方式討論後,認仍有不足者,得檢視相關規範及本案證據,確認有無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未提出而可能影響結論之事項;如有該等事項,並一併提出討論之。
前項事項,審判長或陪席法官認有必要,得提醒國民法官注意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55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八章 終局評議 › 第二節 罪責評議 › 第一款 罪責事項之討論
第25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