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直接或間接影響犯罪認定之事項當事人、辯護人有爭執者,審判長或陪席法官於評議時宜提出討論,並確認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對各該事項之意見。
前項事項,亦得由國民法官主動提出討論。
第一項事項屬於間接事實者,並宜注意充分討論推認直接事實之論理依據。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56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八章 終局評議 › 第二節 罪責評議 › 第一款 罪責事項之討論
第2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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