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01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2 / 67 頁
  1.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院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九、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十、法官會議、民、刑事庭會議、庭長會議、年終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十一、其他有關政務之處理。
  2.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15條 關於本院行政事務,院長為徵詢意見,得分別召開庭長會議、法官會議、行政會議。
  3.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17條 …任研究、設計、審核等事宜。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案件之庭長、法官擔任。
  4.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18條 民、刑事各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四人,合議審判民、刑事訴訟事件。
  5.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二、本庭評議之主持。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四、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五、配置本庭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及獎懲之擬議。六、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6.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21條 民、刑事庭法官之職責如下:一、主辦案件內容之審查報告。二、關於主辦案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四、主辦案件裁判書之撰擬。五、裁定提案大法庭前徵詢書及受徵詢時回復書之撰擬。六、其他有關審判程序之事項。…
  7.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22條 各庭法官席次,以任職年月之先後定之,任職期間相同者,以職等高者為先,職等相同者,以年長者為先,其間有斷資者,應前後接續計算年資。
  8.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23條 …案、報結,依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最高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要點、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及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9.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得成立專庭(股)辦理。前二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召集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研擬意見,提交年度年終法官會議議決。其於中途設置或變更者,應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10.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25條 法官應就主辦案件先行審查,將審查結果報由審判長定期交付評議。評議之決議,應記載於評議簿,如法官中有與決議不同之意見者,應於該簿附記其意見。
  11.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26條 主辦法官應依評議之決議,擬製裁判書。
  12.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27條 案情簡明之案件,主辦法官得預擬裁判書連同卷證送由審判長交付評議。
  13.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31條 民、刑事庭法官每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積案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
  14.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32條 院長對於有關法官司法事務或其他重要事項,得分別召集法官會議或民、刑事庭會議決議之。
  15.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33條 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民、刑事庭會議,應以過半數庭長、法官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前項會議停止辦案之庭長、法官得登記後列席,院長並得指定書記官長、民、刑事科科長、資料科科長及其他有關人員…
  16.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34條 民、刑事庭庭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本庭資深法官臨時代理。
  17.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35條 各庭法官因事故致評議缺員時,依年終會議預定之代理次序表,由他庭法官代理。
  18.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35-2條 …庭受理該提案案件之主辦庭員。但票選大法庭庭員為提交案件之主辦法官者,由其擔任主辦庭員。
  19.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47條 …三、長官交辦事項。四、其他有關事項。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調最高法院,承其配屬庭長、法官之命辦事之法官或候補法官,於職務權限內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但該法…
  20.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47-1條 本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二、其他交辦事項。
  21.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47-2條 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及填載工作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
  22.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53條 民、刑事科續收之文件,應歸入原卷。已分配各法官之案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主辦法官。
  23.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66條 …院長核定後,由資料科定期公告於本院網站,並送民、刑事庭庭長、法官參閱。
  24.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67條 …係法條、至相當件數時,編輯成冊或製作電子檔案,分送各庭庭長、法官、民、刑事科及各書記科。
  25.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68條 …料科每半年終,應編造該半年內公布之各種法令目錄,分送各庭長、法官及有關科室。新頒或修訂民、刑事法令,應隨時印送各庭長、法官及有關科室。
  26.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80條 …事件發回訴訟原因及次數之研究分析與整理事項。三、關於民、刑事法官辦案成績資料之整理分析與製作事項。四、關於統計圖表之繪製事項。五、關於統計法令報表文書之輯錄保管事項。六、有關業務研究改進統計資料之提供。七、關於司法調查統…
  27.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87條 本院為使停止辦案庭長、法官從事研究工作,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各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28. 司法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18條 …要由國庫墊付程序監理人酬金之一部或全部時,承辦書記官應將承審法官所酌定之數額,由科長、法官、審判長審核,並經會計室簽註意見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由法院經費內墊付。前項國庫墊付之酬金,由會計室開具付款憑單移由辦理出…
  29.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6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一、智慧財產之民事事件第一審程序。二、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之罪適用簡式審判、簡易…
  30.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8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院長,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