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67條 法規: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書記廳 › 第三節 一般行政事務之處理 第67條 司法院公布之法令、解釋及本院大法庭之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應由資料科摘錄要旨、註明標目、號數、關係法條、至相當件數時,編輯成冊或製作電子檔案,分送各庭庭長、法官、民、刑事科及各書記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