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21條 法規: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民、刑事庭 第21條 民、刑事庭法官之職責如下:一、主辦案件內容之審查報告。二、關於主辦案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四、主辦案件裁判書之撰擬。五、裁定提案大法庭前徵詢書及受徵詢時回復書之撰擬。六、其他有關審判程序之事項。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法官充審判長時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