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對於民、刑事上訴案件得設置審查庭(股),審查當事人之上訴是否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對於民、刑事專業性案件,得成立專庭(股)辦理。前二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召集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研擬意見,提交年度年終法官會議議決。其於中途設置或變更者,應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