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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法官應就主辦案件先行審查,將審查結果報由審判長定期交付評議。
評議之決議,應記載於評議簿,如法官中有與決議不同之意見者,應於該簿附記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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