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民、刑事各庭庭長之職責如下: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二、本庭評議之主持。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四、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五、配置本庭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及獎懲之擬議。六、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