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院應於每年年終依法舉行年終會議,決定次一司法年度之下列事項:一、法官事務分配。二、法官分案符號。三、法官代理次序。四、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後,因案件增減或他項事由,有變更或設置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經法官會議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