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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 32 頁- 行政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依附件所載受理程序、文件格式,檢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籌設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相關表格,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 行政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第6條 …程及預定開播時間事項,應載明內容及檢附文件如下:一、有線廣播電視工程分期設置圖並劃分工程分期區域。二、工程設置預定時程及預定開播時間表。三、系統工程分期範圍及理由。
- 行政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第8條 …工清冊。五、工程主管履歷表。六、股權結構切結書。七、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外國人直接、間接持股比例申報表。八、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關係企業申報表。九、工作規則、勞動權益與員工福利。
- 行政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第13條 …析事項,應載明內容及檢附文件如下:一、市場調查:摘要說明有線電視經營地區之市場調查結果,並附完整市場研究報告書。二、服務滿意度及頻道收視意願調查之定期規劃。
- 行政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第14條 …及檢附文件如下:一、申請人申請之經營地區,應建置全數位化有線電視系統,且應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規定。二、其如於所申設之經營地區已有市內網路業務經營特許時,應載明二種業務之網路分割及營業區分。三、系統架構圖…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發展,特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四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提撥之金額。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三、其他有關收入。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二、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使用。三、捐贈財…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設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委員六人及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二人至四人兼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構)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以下簡稱終端設備)審驗工作之機構。前項終端設備之驗證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製造或販賣前條所公告終端設備之驗證項目相關業務或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本國實驗室認證組織(以下簡稱實驗室認證組織)認證之測試實驗室。四、前條所公告終端設備之每一驗證項目應設一名以上之專業且專職之驗…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驗證機構應依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終端設備審定證明(以下簡稱審定證明)之核發、補發、換發、撤銷或廢止、審驗申請之駁回或同意經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其外觀變更等事項,每一審驗案件之完整資料,應自完成之日起十…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3條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不定期查核。五、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行政程序法、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或本辦法等法令規定。六、受理申請審驗案件,有無正當理由之拒絕或差別待遇之情事。七、核發之審定證明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 行政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 行政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換發執照,係指電視事業電視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換發。
- 行政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3條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應於電視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至一年內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未於期限內申請換發者,原領之執照期間屆滿,應即停播。申請換發執照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不予…
- 行政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會提出申請:一、換發執照申請書(如附件一)、各審查項目執行情形之說明文件及其佐證資料。二、與所送紙本文件內容完全一致之電子檔(限以PDF檔案格式並製作成光碟片)。三、經會…
- 行政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5條 申請換發電視執照所繳交之文件,經本會審查認應補正時,應以書面通知電視事業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由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駁回其申請。
- 行政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6條 本會為審查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案,得設審查諮詢委員會,置審查諮詢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依下列方式組成:一、專家學者三至四人。二、公民團體代表一至二人。三、本會代表三人(不含召集人)。審查諮詢委員任…
- 行政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10條 為審查換發執照案,得至該電視事業進行訪查,或邀請其到會面談。
- 行政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電視事業於執照有效期間內二次評鑑結果均為優良者,其申請換發執照,免提報申請書第壹項所列之過去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但仍須提報申請書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或附表三之一)及第貳項所列之未來營運計畫,並得不經審查諮詢委員會初審…
- 行政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18條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時,應依本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繳交審查費;於許可換發執照時,應繳交證照費。
- 行政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二項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二、冠名贊助: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標識、商標、品牌或相…
- 行政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3條 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但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電視事業播送節目,應全程或每段節目開始時,於畫面上標示節目名稱。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插播廣告時,應以字幕、圖…
- 行政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4條 電視事業播送節目內容之呈現,以下列方式之一,明顯促銷、宣傳商品或服務,或鼓勵消費,或利用視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者,為節目未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一、節目名稱之呈現與特定廠商品牌、商品、服務相同者。二…
- 行政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7條 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除下列節目類型外,得為置入性行銷:一、新聞節目。二、兒童節目。
- 行政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8條 電視事業不得於節目以下列商品、商標或服務為置入性行銷。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菸品。二、酒類。三、跨國境婚姻媒合。四、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五、法令禁止販賣或交易之商品或服務。六、其他法令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