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5條 法規: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5條 申請換發電視執照所繳交之文件,經本會審查認應補正時,應以書面通知電視事業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由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