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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審查諮詢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逾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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