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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審查諮詢委員填寫換發執照審查表,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於審查項目之分項評核結果欄位勾選劣者,應附記理由。
二、於綜合意見之評核結果欄位勾選不合格者,應具體敘明重大缺失。
三、於綜合意見之評核結果欄位勾選優良者,其於審查項目之分項評核結果欄位至少應有一項勾選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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