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18條 法規: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18條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時,應依本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繳交審查費;於許可換發執照時,應繳交證照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