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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統計法 第11條 中央主計機關辦理基本國勢調查,應擬具調查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並得由各級政府成立臨時調查組織配合辦理。中央主計機關辦理前項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或視業務需要借調各機關人員,並指揮監督之。
  2. 行政統計法 第12條 各機關舉辦之指定或一般統計調查,應以業務有直接關係且迫切需要者為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舉辦:一、所需資料可由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資料取得。二、可併入性質相類似之其他調查辦理。
  3. 行政統計法 第13條 各機關向民間舉辦調查對象達中央主計機關所定一定規模之指定或一般統計調查前,應擬具調查實施計畫,並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指定統計調查應送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二、一般統計調查,在中央送中央主計機關核定;在地方由各直轄市及縣(市)…
  4. 行政統計法 第14條 執行統計調查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有關證明文件,並主動告知受查者查證方式及給予查證機會。前項人員,不得假借執行職務之名取得未經授權蒐集之資料。辦理基本國勢調查及指定統計調查之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
  5. 行政統計法 第15條 統計調查之受查者無論為個人、住戶、事業單位、機關或團體,均應依限據實答復。
  6. 行政統計法 第18條 …關及辦理統計業務之中央一級主計機構為統計目的需要,或減輕統計調查受查者負擔,除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提供之資料外,得向各該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要求提供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資料,各機關應予配合。
  7. 行政統計法 第19條 …妥善保管,並充分提供該機關執行公務運用。前項文件及資料屬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者,應予保密,除供統計目的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但統計調查實施期間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8. 行政統計法 第23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辦理基本國勢調查或指定統計調查人員進行統計調查,經勸導無效後,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之。
  9. 行政統計法 第24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基本國勢調查或指定統計調查之受查者經勸導後,屆期仍未答復或答復不實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之。
  10.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基於統計目的及業務需要之統計調查,不包括僅為取得個別資料作個案應用為目的者。
  11.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定指定統計調查,應由各調查主辦機關優先編列預算辦理。指定統計調查經各機關以書面提出新增之申請,或因情事變更已非屬重要統計或重大政策所需者,中央主計機關得予新增或刪除。
  12.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8條 …位編製者,其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為統計目的需要,或減輕統計調查受查者負擔,得要求提供公務統計原始資料,業務單位應予配合。
  13.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基本國勢調查之舉辦,得以全查、抽查或整合行政資料等方式辦理,必要時得兼採二種以上方式辦理。
  14.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擬具之基本國勢調查方案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法令依據及調查目的。二、調查區域範圍及對象。三、資料標準時期及實施期間。四、調查項目。五、調查方法。六、臨時調查組織及人員設置原則。七、主辦及協辦機關。八、經費預算…
  15.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基本國勢調查之實施,由中央主計機關依核定之調查方案,於調查開始六個月前訂定調查實施計畫,分行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有關機關作為辦理之依據。前項調查實施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一、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應予明細規定之事項。二、有關之…
  16.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基本國勢調查原始資料,應由臨時調查組織依規定程序遞送至中央主計機關集中保管之。
  17.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基本國勢調查報告之編製,由中央主計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調查實施期間結束後半年內,就重要調查資料編製初步統計結果。二、調查實施期間結束後二年內,就全部調查資料編製最終統計結果。並得視實際需要,增編專題研究報告。前項調查…
  18.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基本國勢調查臨時調查組織工作人員考核及獎懲基準,由中央主計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銓敘部備查。
  19.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之指定或一般統計調查,指三十個單位以上之調查。
  20.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擬具之調查實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調查之目的。二、調查區域範圍及對象。三、調查項目及調查表式(包括調查項目之定義及填表說明)。四、資料標準時期。五、實施調查期間及進度。六、調查方法。七、抽樣設…
  21.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各機關調查實施計畫,由各該機關業務單位擬訂者,應先送其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審核。調查實施計畫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應送中央主計機關核定者,在中央由辦理統計業務之一級主計機構報核;在地方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計處報核。
  22.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核定之統計調查,各機關停止舉辦或逾調查實施期間六個月以上未舉辦者,核定機關應註銷其核定文號;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計處註銷者,應報送中央主計機關備查。
  23.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各機關舉辦統計調查未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其所需經費不予核銷。
  24.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調查表,除應於左上方註明核定文號外,並應註明核定之主計機關名稱、統計調查類別及有效期間。調查表未註明前項規定事項者,受查者得拒絕接受調查。
  25.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各機關舉辦統計調查,調查事項必須借重有關學者專家之學識經驗始可達預期效果,或機關無適當之辦理人員時,得委託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辦理。各機關辦理前項委託作業,應評估受委託者之專業及執行能力,確保統計資料之品質與安全。受委託…
  26.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務之證明文件。前項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主辦調查機關名稱。二、調查人員姓名。三、執行調查名稱。四、調查實施期間。五、查證方式。
  27.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電子儲存媒體保存為原則,保存期限如下:一、公務統計報表、統計調查結果及統計書刊應永久保存。二、公務統計原始資料自報表編竣日起算,錄入電子儲存媒體者至少保存十年,書面保存者至少保存五年。三、統計調查原始資料自統計結果編竣日…
  28.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指任何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受查者之資料。各機關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前項資料者,負保密義務。第一項資料除依本法規定辦理相關業務者外,任何人不得請求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29.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之用,指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資料提供,及供各機關編製統計調查名冊作業之用。
  30.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有本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所定情形者,由各調查主辦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