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法規:統計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相關法規 統計法母法 第三章 統計調查 第21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調查表,除應於左上方註明核定文號外,並應註明核定之主計機關名稱、統計調查類別及有效期間。調查表未註明前項規定事項者,受查者得拒絕接受調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