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擬具之調查實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調查之目的。二、調查區域範圍及對象。三、調查項目及調查表式(包括調查項目之定義及填表說明)。四、資料標準時期。五、實施調查期間及進度。六、調查方法。七、抽樣設計(包括母體、抽樣方法及估計方法)。八、結果表式及整理編製方法。九、主辦、協辦機關或受託單位。十、調查經費來源及明細。十一、其他必要之事項。前項第十款所定調查經費,中央主計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就調查人員因執行調查所需費用,訂定統一基準計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