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法規:統計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相關法規 統計法母法 第三章 統計調查 第22條 各機關舉辦統計調查,調查事項必須借重有關學者專家之學識經驗始可達預期效果,或機關無適當之辦理人員時,得委託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辦理。各機關辦理前項委託作業,應評估受委託者之專業及執行能力,確保統計資料之品質與安全。受委託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於委託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