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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 34 頁-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32條 …本案有關之證據,亦應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開示予辯護人或被告。檢察官於前項情形,宜主動開示所取得之證據,或告知辯護人或被告其取得證據之事實。檢察官知悉偵查輔助機關持有與本案有關之證據而未提出者,得命其提出;並於取得該…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34條 …案有關之證據,認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者,亦得主動開示予辯護人或被告。前項規定,於判決確定後,亦同;於此情形,檢察官得向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所定之人開示證據。第二審法院、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知有第一項情形者,得命檢察官將該…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35條 …開示卷宗及證物,而依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二十條規定提解被告者,應注意被告所餘刑期或羈押期間,並為適當之處理;於被告在押之情形,並應向羈押之法院聯繫借提,並洽詢借提之適當時機。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36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有從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取得資料或查明特定事項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發函或以其他方法調取、命其提出或請求報告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依職權為之。法院依前項規定取得資料或記載報告內容之文書後,應即通…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40條 …,且視實際情形,認有必要者,得依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規規定,命被告於詰問證人時退庭、隔離證人與被告、其他訴訟關係人或旁聽人、利用遠距視訊方式詰問證人,或採取其他適當之保護措施。法院為前二項之處理時,應致力確保實體真實之發現…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44條 …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宜審慎檢視及評價偵查所得證據之內容,並參酌被告答辯,確認各該證據之待證事實。檢察官為闡明前項待證事實,宜於準備程序中先行組織證據,於綜合評價該等證據之證明力後,建立用以推認起訴犯罪事實之直接或間接事實。…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45條 被告就罪責或科刑事項有答辯或為爭執、不爭執者,辯護人應具體說明其內容。辯護人為被告提出主張或聲請調查證據,準用前條之規定。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47條 法院宜依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主張之待證事實,妥適整理爭點,並載明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前項爭點除直接事實外,亦得包含用以推認直接事實之重要間接事實,以及用以評價重要證據憑信性之輔助事實。關於法律解釋、前條各款事項之重要爭點…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48條 法院依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主張之內容,認可能有變更起訴法條、犯罪事實擴張、減縮,或變更起訴犯罪事實之日、時、處所及方法等情形者,宜確認雙方主張並列為爭點整理之內容。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49條 法院於審理過程中,依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主張之內容,認為爭點有變更之可能時,應曉諭檢察官、辯護人確認是否變更主張或答辯之內容;認為爭點已變更者,應修正原爭點整理之結果或重新整理爭點。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50條 法院為踐行前三條之爭點整理,認為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陳述有不明之情形者,得請其說明並釐清主張之內容。前項情形,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請求法院為適當之闡明。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認他造有第一項情形者,得請求法院為…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51條 …合理之期間:一、本案複雜程度。二、爭執事項之有無及內容。三、被告之答辯。四、檢察官、辯護人預定聲請調查證據之數量。五、其他相關之必要事項。前項期限,法院應以適當方式通知檢察官或辯護人。檢察官、辯護人應遵守法院所定書狀或陳…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52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或法院職權調查之證據,宜由法院配賦編號特定之。前項證據編號與紀錄清冊,由書記官製作之;地方法院或司法院並得提供例稿及填載範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53條 為便於案件中特定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或法院職權調查證據之對象、項目、範圍及調查情形,地方法院或司法院評估國民法官制度實施情形,認有必要者,得研擬設計記載證據相關事項之文書(以下簡稱證據相關事項紀錄卡)。前項證據相關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54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應考量促進國民法官法庭之理解,如欲以證人陳述證明重要待證事實者,宜以聲請傳喚證人到庭詰問之方式調查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55條 檢察官、辯護人認關於犯罪事實或科刑事項有調查被告供述之必要者,得於審判長訊問被告前,聲請先行詢問被告。檢察官、辯護人宜審慎審酌調查被告審判外供述之必要,如認為除詢問被告外,仍有以其審判外供述為實質證據使用之必要者,得聲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56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應慎選證據,非有必要,宜避免下列行為:一、基於矛盾之主張而聲請調查證據。二、以多項內容重複之證據證明雙方不爭執之事實。三、以多項內容重複且不具必要性之累積證據證明特定事實。四、為妨害訴訟程序進行而提出…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57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認為複數可為證據之文書足以證明特定不爭執事實,得整理、合併及簡化其內容後,作成整合其結果之文書,並聲請法院調查之。前項情形,應載明被整合之原證據項目,且注意忠實呈現原證據足以證明之事實,並不得記載當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58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之筆錄及其他可為證據之文書,雙方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者,得摘錄其部分內容並聲請法院調查。前項情形,應指明摘錄之具體範圍,並移除或遮隱未聲請調查之部分。第一項情形,準用前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61條 法院應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性質、作成或取得證據之原因、證明目的、待證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等事項,及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調查之結果,妥適審酌其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法院為前項之審酌,並得考量其待證事實對…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62條 法院認為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之證據,須待審判期日調查其他證據之結果後,始足以認定其證據能力或調查必要性者,得於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始行作成調查證據之裁定。前項情形,法院宜先詢明調查該等證據可能需要之時間,並於擬定…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64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於法院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裁定後,應向法院具體表明對證據調查範圍、次序及方法之意見。前項證據調查範圍、次序及方法,應由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以促成具實效、效率、順暢及易於理解之證據調查程序…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66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得依爭點整理之結果,先以雙方不爭執證據能力之必要證據證明不爭執事實,再調查其他證據。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得依案件發生或偵查時序排定調查證據之次序;惟宜注意避免使證人反覆接受詰問而造成其過度負擔。檢察官…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67條 法院擬定證據調查次序,宜注意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或調查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應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為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68條 法院擬定證據調查次序,宜注意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有關犯罪事實之證據調查完畢後為之。前項科刑資料之調查,宜以適當方式與有關犯罪事實之證據調查程序區分。法院為依前項規定適當區分科刑資料之調查與有關犯罪事實之證據調查程序,…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71條 法院認為國民法官法庭應審理之案件因複數被告、起訴犯罪事實或爭點而屬複雜之情形,得審酌下列各款事項,平衡兼顧公共利益、被告、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權益,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理解與負擔,規劃由國民法官法庭依不同審判、…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72條 …並得先安排預備庭期,以因應審判期日之突發狀況:一、起訴事實、被告答辯及爭點整理之結果。二、預定調查證據之項目與所需時間。三、起訴事實、爭點及證據之繁雜程度。四、當事人、辯護人預定行開審陳述及辯論之時間。五、預定確認國民法…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74條 法院裁定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宜考量對於被告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權益之保障、其他於公平正義維護之必要性與發現真實之必要,審慎為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82條 …不得依審判外資訊作成判斷。四、依法得訊問或詢問證人、鑑定人、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意旨。五、於審判程序中有疑問得隨時請求審判長釋疑。六、不得與其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私下討論本案。七、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93條 審判長於告知罪名及權利完畢後,得向被告與辯護人確認被告對起訴事實認罪與否之陳述或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