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32條 法規: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國民法官法母法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四章 準備程序 › 第三節 證據開示 第132條 檢察官於起訴後至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所取得與本案有關之證據,亦應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開示予辯護人或被告。檢察官於前項情形,宜主動開示所取得之證據,或告知辯護人或被告其取得證據之事實。檢察官知悉偵查輔助機關持有與本案有關之證據而未提出者,得命其提出;並於取得該證據後,依第一項規定開示予辯護人或被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