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應慎選證據,非有必要,宜避免下列行為:
一、基於矛盾之主張而聲請調查證據。
二、以多項內容重複之證據證明雙方不爭執之事實。
三、以多項內容重複且不具必要性之累積證據證明特定事實。
四、為妨害訴訟程序進行而提出大量證據。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56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四章 準備程序 › 第八節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與證據意見
第1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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