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或法院職權調查之證據,宜由法院配賦編號特定之。
前項證據編號與紀錄清冊,由書記官製作之;地方法院或司法院並得提供例稿及填載範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52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四章 準備程序 › 第八節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與證據意見
第152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四章 準備程序 › 第八節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與證據意見
第152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