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應慎選證據,非有必要,宜避免下列行為:
一、基於矛盾之主張而聲請調查證據。
二、以多項內容重複之證據證明雙方不爭執之事實。
三、以多項內容重複且不具必要性之累積證據證明特定事實。
四、為妨害訴訟程序進行而提出大量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