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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輔助事項。(五)獎助雇主配合推動就業安定事項。(六)辦理技能檢定、技能競賽及職能基準事項。二、提升勞工福祉:(一)強化尊嚴勞動之權益保障事項。(二)增進勞工意識及建構多元保障勞動權益事項。(三)扶助特定及弱勢對象事項。(…
  2.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17條 …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推介就業、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前項服務項目及內容,應作成紀錄。第一項就業諮詢、職業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行政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4條 …之虞之職類。二、納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三、納入技能檢定之職類。四、其他有關法令禁止事項之職類。
  4. 行政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定應審查之文件。前項計畫書內容之測驗收費項目,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項目定之。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適用。
  5. 行政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7條 認證機關(構)審查前條計畫書,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6. 行政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8-1條 …非主管職位八年以上。四、高中職以上畢業,相關職類最高級別技能檢定合格,並在相關職類有現場實務經驗十年以上或擔任相關職業訓練工作十年以上。五、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國際專業認證機構之認證部門主管職位三年以上或非主管職…
  7. 行政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2條 …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一、法規之訂定、修正及解釋。二、技能檢定學科、術科題庫之建立。三、技能檢定學科、術科收費標準之審定及支出之規定。四、技能檢定監評人員資格甄審、訓練、考核及發證。五、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之…
  8. 行政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5條 技能檢定職類分為甲、乙、丙三級,不宜分三級者,定為單一級。
  9. 行政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6條 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者,得參加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前項年齡計算,以檢定辦理單位同一梯次學科測試日期之第一日為準。
  10. 行政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7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一、取得申請檢定相關職類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或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二、取得申請檢定相關職類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具有高級…
  11. 行政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8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一、取得申請檢定相關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二、取得申請檢定相關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三、取得申…
  12. 行政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9條 前三條規定之申請檢定資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法規規定者,從其規定。申請檢定資格特殊之職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申請檢定資格,必要時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公告之。
  13. 行政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9-1條 前四條學歷證明之採認、訓練時數或工作年資之採計,計算至受理檢定報名當日為止。
  14. 行政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10條 同一職類級別之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為檢定合格。前項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該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三年內參加檢定時,得予保留。不適用前二項規定之職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檢定合格方式。第二項保留年限,得…
  15. 行政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11條 …賽,獲得前三名或優勝獎,自獲獎日起五年內參加相關職類各級技能檢定者。二、中央主管機關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成績及格,自及格日起三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乙級、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者。三、中央主管機關主辦之分…
  16. 行政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公告辦理全國技能檢定之梯次、職類級別、報名及測試等相關事項,為非特定對象舉辦全國技能檢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為特定對象及特定目的辦理專案技能檢定。
  17. 行政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13條 受委任、委託或委辦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務工作單位,其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以外之方式者,其場地及機具設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
  18. 行政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14條 受委任、委託或委辦辦理技能檢定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委任、委託或委辦:一、對參加技能檢定人員之資格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審查不實,經查證屬實。二、未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試務工作,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完成…
  19. 行政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15條 受委任、委託或委辦辦理專案技能檢定之下列單位,得辦理所屬特定對象技能檢定學科、術科測試試務工作:一、政府機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關(構):自行辦理受訓學員技能檢定。二、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技能檢定。三、事業機構:辦…
  20. 行政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16條 受委任、委託或委辦辦理專案技能檢定之單位,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政府機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關(構)及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理之職類,應與訓練課程相關,且當期訓練時數至少符合下列規定:(一)甲、乙級檢定:依職業訓練主管機關…
  21. 行政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17條 申請檢定各項專案技能檢定人員,除符合第二章申請檢定資格外,並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受訓學員:參加職業訓練機關(構)之當期學員,且申請檢定職類與受訓課程內容相關。二、收容人:參加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之當期學員,且申請檢定職…
  22. 行政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18條 辦理專案技能檢定,應以公告之全國技能檢定職類及級別為限。但術科試題測試前列入保密之職類及級別,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辦理。
  23. 行政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19條 辦理專案技能檢定之單位,除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符合下列事項:一、每一梯次之同一職類同一級別參加檢定人數須在十人以上。二、甲、乙級之學科測試採筆試測驗題方式者,須配合全國技能檢定舉辦學科測試。但中央主管機關必…
  24. 行政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20條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以外之方式者,其場地及機具設備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但術科測試場地設在海上、海下或空中者,其場地得不列入評鑑。
  25. 行政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21條 申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之單位,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職業訓練機構: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登記或許可設立,領有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證書,且其設立證書登載之訓練職類與申請評鑑…
  26. 行政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2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各職類級別,公告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以下簡稱自評表)。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公告辦理當年度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之職類、級別。前二項情形特殊者,得另行公告辦理。
  27. 行政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23條 申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之單位,應於依據各職類級別自評表自行評鑑符合規定後,檢附下列文件及自評表一式二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評鑑:一、設立證明文件影本。但機關及公立學校不在此限。二、測試場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28. 行政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24條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之審核程序如下:一、初審: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之。二、實地評鑑:初審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題庫命製人員或具監評人員資格者二人至三人實地評鑑,評鑑結果應填列評鑑結果表。
  29. 行政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25條 經實地評鑑合格單位,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合格證書,並載明下列事項:一、評鑑合格者之名稱。二、職類名稱及級別。三、每場檢定崗位數量。四、場地地址。五、有效期限。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或機具發…
  30. 行政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2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經費預算編列情形,補助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技能檢定所需機具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