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10條 法規: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二章 申請檢定資格 第10條 同一職類級別之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為檢定合格。前項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該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三年內參加檢定時,得予保留。不適用前二項規定之職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檢定合格方式。第二項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之年限,或配合停辦之職類縮短保留年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