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10-1條 法規: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二章 申請檢定資格 第10-1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前條第一項之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保留三年。前項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之年限,或配合停辦之職類縮短保留年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