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條技能檢定職類分為甲、乙、丙三級,不宜分三級者,定為單一級。
- 第6條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者,得參加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前項年齡計算,以檢定辦理單位同一梯次學科測試日期之第一日為…
- 第7條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一、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
- 第8條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一、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二、…
- 第9條前三條規定之申請檢定資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法規規定者,從其規定。申請檢定資格特殊之職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申請…
- 第10條同一職類級別之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為檢定合格。前項成績僅學科或術科測試一項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
- 第10-1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前條第一項之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保留三年。前項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
- 第11條參加技能競賽之下列人員,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術科測試:一、國際技能組織主辦之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奧林匹克身心障礙聯合會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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