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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9條 有關爭議處理機構所檢附之資料,調處人員應於調處程序完畢後,返還於爭議處理機構。
  2.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10條 調處人員應在爭議處理機構訂定之時程內,完成調處程序,以避免拖延調處程序,致當事人權益受損。
  3.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11條 調處人員有違反第六條至前條規定者,爭議處理機構得為必要之處置。
  4.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12條 對於申請調處之案件,爭議處理機構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第十三條所定應不受理之情形者,再為實體上之審查。
  5.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13條 申請調處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保險人。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申請人於合理期限內補正:一、申請不合程式。二、非屬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生之爭議。三、當事人不適格。四…
  6.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14條 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調處之申請後,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於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向爭議處理機構陳述意見,並副知申請人。申請人於收受該陳述書後十個工作日內,得以書面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補充理由書。
  7.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15條 爭議處理機構於必要時,得邀請諮詢顧問或專業機構代表表達專業意見或出具意見報告書。
  8.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16條 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調處申請後,應指定調處人員一人到場調處;到場調處經當事人雙方同意而成立;當事人雙方不能同意者,調處不成立。當事人任一方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但爭議處理機構認為仍有調處成立之可能者…
  9.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17條 調處建議應自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調處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10.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18條 調處成立者,應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作成調處書,並於調處成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
  11.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20條 調處申請案件經申請人填具申請書申請撤回者,爭議處理機構應即終結調處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及保險人。
  12.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21條 …由。四、調處成立之內容。五、調處成立之日期。六、其他爭議處理機構認為應記載之事項。
  13.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22條 調處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爭議處理機構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申請人之請求,調處書有遺漏者,爭議處理機構得隨時或依申請補充之。
  14.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23條 爭議處理機構辦理保險爭議事件之調處,由本部支付服務費;其服務費之金額,由本部與爭議處理機構協議定之。
  15.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保險費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6.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保險費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2條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保險費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保險保險費之審議。二、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一定年齡之審議。三、本保險保險金額之審議。四、本保險給付責任、給付…
  17.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保險費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5條 …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與民間機構及團體代表列席。
  18.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四項、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9.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2條 辦理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公司,應為依保險法設立登記之人身保險業。
  20.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4條 保險人收取之保險費,應於金融機構設立獨立帳戶儲存,該帳戶所生之孳息,均應歸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本保險專戶。但保險人因所收保險費不足理賠而墊支金額所生成本,得扣除之。前項孳息,依保險人與金融機構約定之利率計算。保險人墊支金額…
  21.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將代收之保險費,連同未繳費之被保險人名冊,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由保險人掣發保險費收據,交由要保單位存執。
  22.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助被保險人中途轉學、入學或喪失學籍,及中途進入或離開教保服務機構之加退保事宜。七、協助符合全額補助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補助事宜。八、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3.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由要保單位確認被保險人學籍或教保服務機構幼兒身分。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者,保險人得對被保險人之身體予以檢驗,一切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24.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學前期間之保險費;幼兒中途進入教保服務機構者,自進入之日起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前期間之保險費。學生喪失學籍者,自喪失之日次月一日起,保險效力終止,保險人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
  25.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第8條 教師支持中心得與下列機關(單位)、學校、機構合作運用相關設施、設備或場地: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三、本部所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四、具諮商輔導相關單…
  26.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1條 為保障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以下簡稱學生及幼兒)安全及健康,減輕意外事故及疾病造成之家庭經濟負擔,特制定本條例。
  27.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2條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之規定。
  28.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4條 …學生:指在學校有學籍或接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三、教保服務機構: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定之教保服務機構。四、幼兒:指依法規實際在教保服務機構接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者。五、被保險人:指依本條例參加本保險之學生及幼兒。六、要…
  29.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8條 …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訊之查詢服務。
  30.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9條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要保單位應代收保險費,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並由各該主管機關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