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2條 調處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爭議處理機構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申請人之請求,調處書有遺漏者,爭議處理機構得隨時或依申請補充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