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8條 調處成立者,應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作成調處書,並於調處成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