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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7條 …、興建完成證明文件。三、教學及管理設備目錄。四、教練車清冊及車輛來源證明文件。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受理前項立案之申請後,應參酌核准籌設之條件,準用第五條規定會同有關機關審查勘驗合格後,轉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核發證書。駕…
  2. 行政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17條 …練場面積均須符合第十四條附件三之規定。駕訓班應依訓練班別備有車輛修護教學設備。
  3. 行政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39條 …車構造講師、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以其所有車輛供作教練車使用。二、私設駕訓班或參與未立案駕訓班之教學訓練者。違反前項規定,停止其執業一年。
  4. 行政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41條 …以上,大貨、客教練車須五輛以上、聯結教練車須二輛以上,其各類車輛並須三分之一以上領用牌照。六、申請小型車派督考之駕訓班,其最近六個月訓練結業之學員學科考試及格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七、申請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
  5. 行政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指連接至汽車(包含機車,以下同)啟動系統且具備可測量吐氣酒精濃度分析器之裝置,該裝置於受測者吐氣所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超標時可防止汽車啟動,並具有於汽車啟動後可隨機進行重新試…
  6. 行政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受限駕駛人經考驗合格後,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管制車輛後,公路監理機關始得發給持照條件註記自核發日起一年內僅能使用管制車輛之駕駛執照,受限駕駛人並應依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7. 行政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受限駕駛人啟動管制車輛前應啟動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進行吐氣酒精濃度試驗,並於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未檢出吐氣酒精濃度時,始得啟動。受限駕駛人駕駛管制車輛,不得由他人代為解鎖車內配備之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
  8. 行政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符合附件一規定。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安裝、拆卸、維修及功能確認等事宜應由符合附件二規定之供應商辦理,該供應商應向專業機構申請認證報告,並由專業機構報請交通部公布。前項出具認證報告之專業機…
  9. 行政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 第6條 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或拆卸完成後,管制車輛所有人或其授權之人員應於三日內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經公路監理機關查驗後辦理註記。
  10. 行政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受限駕駛人依持照條件規定僅能使用管制車輛之期間內,其管制車輛應自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完成後,由管制車輛所有人或其授權之人員、或受限駕駛人每個月駕駛前往該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供應商之服務中心進行設備檢查與下載事件紀錄資…
  11. 行政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 第8條 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拆卸、維修、功能確認或檢查所需費用,由管制車輛所有人或其授權之人員、或受限駕駛人負擔。
  12.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附設收費停車場收費標準 第2條 為有效運用停車場地供洽公民眾停放車輛及維護停車場地秩序、交通行車安全及清潔管理,特訂定本收費標準,以為有效管理。本收費標準所定之收費得委任本局所屬各區監理所、站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之。
  13.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附設收費停車場收費標準 第3條 車輛使用人進入計時收費停車場停車(即設置收費停車場之監理所、站),其停車時數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收費。停車時數逾一小時以上,其超過之不滿一小時部分,如不逾三十分鐘者,以半小時計算;如逾三十分鐘者,仍以一小時計算收費…
  14. 行政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第3條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得接受委託辦理下列服務業務:一、車輛牌照之請領、換發、繳銷、車輛檢驗及各種異動登記。二、車輛違規罰鍰及稅費等之繳納。三、汽車責任保險之投保。四、行車事故之有關處理事項。五、購車貸款申請及動產擔保之登記。六…
  15. 行政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是否與同一類型之其他廠牌派遣系統相容)、營業方式。(四)設置車輛及駕駛員清冊(含駕駛員姓名、車號、車齡、排氣量)。(五)派遣中心工作人員編制。(六)派遣車隊規模發展計畫。(七)建立服務品牌計畫。(八)緊急應變計畫(發生重…
  16. 行政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一計程車營業區域內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之定型化契約範本簽訂參與車輛營運契約書一百五十份以上,及確認參與車輛依公路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公路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特性,調整前項契約書數量予以公告。
  17. 行政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第14條 委託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代辦業務之車輛,除應依規定標示個人姓名外,並得依規定位置與規格標示受託代辦業務之公司或商業名稱。但委託經營派遣業務之車輛,應依規定位置與規格標示受託之公司或商業名稱。前項標示內容,於終止委託時應即塗銷…
  18. 行政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第16條 同一車輛以委託一家經營派遣業務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為限,經營派遣業務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先確認委託車輛是否未加入其他經營派遣業務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19. 行政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第17條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對受託服務之車輛發生行車事故時,應協助或代為處理。經營派遣業務對其委託人,並應盡下列責任:一、維持服務品質。二、提供專業訓練。三、確認已依公路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四、解決消費爭議。
  20. 行政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第18條 …定:一、須二十四小時自動錄音,記錄話務內容。其以數據通訊派遣車輛者,另須二十四小時自動記錄下列車輛派遣資料:(一)計程車牌照號碼(或代號)。(二)日期及時間。(三)載客狀態。(四)有定位功能者,其車輛定位座標。二、每日應…
  21. 行政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第19條 …貸款予計程車駕駛人購車或給予擔保分期付款購車,且不得代為保管車輛證件。
  22. 行政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由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以下簡稱各區鑑定會)辦理。各區鑑定會依公告之轄區為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案件,由本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以下簡稱覆議會)辦理之。
  23. 行政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覆議會收取之規費為鑑定規費;其繳費義務人如下:一、申請鑑定之車輛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二、現場處理機關移送者,為移送機關或第一款義務人。三、司(軍)法機關囑託者,為囑託機關或第一款義務人。
  24. 行政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定會、覆議會收取鑑定規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費:一、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予受理鑑定案件者。二、調查跡證資料欠缺,對肇事原因無法獲得結論而不予鑑定或覆議者。但作成分析意見者,不在此限。三…
  25. 行政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16條 …服務業營業執照。計程車運輸合作社開業後,應於二個月內辦妥社員車輛一次領牌,如情形特殊未能如期完成時,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會請合作社主管機關同意後准予延期一次,以二個月為限,逾期廢止其核准未領牌照、成立登記證及計程車客運…
  26. 行政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 …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註銷其營業車輛牌照:一、有合作社法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者。二、死亡。三、除名。四、喪失本辦法第十三條應具備資格之一者。五、自請退社。
  27. 行政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19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服務社員之業務如下:一、社員計程車車輛牌照之請領、換發、繳銷、車輛檢驗及各種異動登記。二、社員計程車車輛違規罰鍰及稅費等之繳納。三、社員計程車強制汽車責任險或其他保險之投保。四、社員計程車行車事故之有關處…
  28. 行政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20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新加入社員所需營業之車輛由社員自備,每一社員以一輛為限。公路主管機關應於牌照登記申請書及行車執照登載該社員為車輛產權所有人,並註記所屬合作社名稱。
  29. 行政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22條 …管機關廢止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註)銷車輛牌照,應通知合作社及合作社主管機關。
  30. 行政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24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營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買賣營業車輛牌照。二、於汰換車輛,向社員收取不當費用。三、強制代社員購置營業車輛。四、向社員收取本辦法未規定之費用或其他不當費用。五、要求社員向指定對象購置營業車輛、辦理車輛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