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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 66 頁-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6條 …長與經歷列冊,其中曾受家庭暴力防治專業訓練者應特別載明,以供法官選任時參考;法官認有必要者,亦得選任名冊以外之人為家事調解委員。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8條 法官選任家事調解委員時,宜依事件之性質,斟酌家事調解委員之能力,選任具備解決該事件專門知識或經驗者擔任之。當事人對於法院選任之家事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或兩造合意選任其他適當之人者,法院得另行選任或依其合意選任之。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家事調解委員執行職務時,應服從法官之指示,並遵守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如附件一)。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2條 …人兩造或一造未到場,且未委任代理人到場時,家事調解委員應報請法官另行處理。家事調解委員不得僅要求當事人之一造到場或與當事人、代理人(含法定代理人、特別代理人)、程序監理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片面接觸。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4條 …紀錄表記錄調解不成立,並記載當事人關於進行調解之意願後,報請法官處理。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20條 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應與家事調解委員保持適當聯繫,並予必要之協助。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5條 …書兼領據(格式如附件二)一式兩份,由承辦人員核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移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結報。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26條 家事調解委員參加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各法院舉辦之調解業務講習會、研究會、座談會等會議,或應邀出席集會,受司法院、各級法院表揚者,得經聘任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支領費用。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9條 …理之。法院認家事調解委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於徵詢庭長、法官及相關人員意見,並通知受評核之調解委員陳述意見後,依情節輕重分別施予口頭告誡、限期改善或停止分案一定期間等措施;其情節重大者,院長或其指定人員並得召開評鑑會…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30條 …得隨時辦理之。前項評鑑,由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家事法庭庭長、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之,並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 司法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3條 …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調查、程序監理人提出建議,或請書記官、法官助理、程序代理人及其他適當人員協助瞭解。
- 司法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5條 法院行遠距審理時,法官、律師及書記官應服制服。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司法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7條 法官得授權書記官於進行遠距審理前一日下午三時前,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使用法院端法庭;遠距端為機關(構),且能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者,書記官應併予辦理登記作業,同時通知陳述人應到場之時間及處所。因案情需要須緊急審…
- 司法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12條 家事調解委員及家事調查官經審判長或法官許可者,亦得依本辦法規定進行調解或調查、勸告。
- 司法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15條 …等事宜。五、遠距審理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無法使用時,通知承辦之法官、書記官或相關人員;使用遠距審理法庭者,並應於遠距訊問排程系統標註停用期間。前項規定於遠距端機關(構)且同意協助者,準用之。遠距端為陳述人所在處所者,第一項…
- 司法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第4條 …法院得隨時撤銷之。第一項但書及前項關於法院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託法官受囑託進行程序及司法事務官依法獨立辦理事務時準用之。
- 司法法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法官學院(以下稱本學院)組織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司法法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9條 …。三、圖書資料供應、管理及出版。四、經司法院指定辦理之研究、法官國外進修(含專題研究)、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之轉介及認可事宜等事項。五、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8條 處理家事事件之法官,應遴選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相關學識、經驗及熱忱者任之。前項法官之遴選資格、遴選方式、任期及其他有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9條 …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三、法律別有規定。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8條 審判長或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家事調查官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家事調查官為前項之調查,應提出報告。審判長或法官命為第一項調查前,應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言詞或書狀陳述意見。但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審判長或法官斟酌第二項調…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22條 本法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27條 家事事件之調解程序,由法官行之,並得商請其他機構或團體志願協助之。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28條 聲請調解事件,法官認為依事件性質調解無實益時,應向聲請人發問或曉諭,依聲請人之意願,裁定改用應行之裁判程序或其他程序;其不願改用者,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法官依聲請人之意願,按第一項規定改用裁判程序者,視…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03條 …係人合意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外,法院應裁定改用家事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21條 …人得於第一審程序終結前,合意向法院陳明改用家事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損害賠償事件,案情繁雜者,聲請人或相對人得於第一審程序終結前,聲請法院裁定改用家事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條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及事務分配之變更,適用法官法之規定。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條 …及地方行政訴訟庭,於星期例假日、放假日或其他休息時、日,應由法官及書記官輪流值日。值日人員之辦公時間,自輪值之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止。但法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1條 值日法官應辦下列事項:一、證據保全事件。二、提審聲請事件。三、收容聲請事件。四、公民投票事件。五、其他依法應即時辦理之事件。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3條 值日法官及書記官對於值日事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仍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院長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