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得授權書記官於進行遠距審理前一日下午三時前,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使用法院端法庭;遠距端為機關(構),且能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者,書記官應併予辦理登記作業,同時通知陳述人應到場之時間及處所。
因案情需要須緊急審理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法院端應先行與遠距端協調,並通知陳述人應到場之時間及處所。
依第一項排程登記後,如有異動,應利用該系統變更登記。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7條
第7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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