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法官得授權書記官於進行遠距訊問前一日下午三時前,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訊問端法庭之使用;其依第三條訊問者,並應登記使用受訊問端法庭,同時通知受訊問人受訊問之時間及處所。因案情需要須緊急訊問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惟應由訊問端法院先行與受訊問端法院協調。依第一項排程登記後,如有異動,應利用該系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