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遠距訊問,係指家事事件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證人或鑑定人(以下簡稱受訊問人)所在處所,與家事事件繫屬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時,法院得依聲請以該設備進行訊問。本辦法所稱當事人,包括家事非訟事件之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