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25條 法規: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25條 家事調解委員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每次調解期日到場後十日內填具家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格式如附件二)一式兩份,由承辦人員核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移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結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