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法院應注意家事調解事件自事件繫屬後不得逾四個月;調解逾四個月仍未能成立調解者,除經兩造書面同意續行調解外,應即終結調解程序。
當事人陳明無調解意願、有事實足認當事人無調解之意願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法院應即終結調解程序。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