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法院應注意家事調解事件自事件繫屬後不得逾四個月;調解逾四個月仍未能成立調解者,除經兩造書面同意續行調解外,應即終結調解程序。當事人陳明無調解意願、有事實足認當事人無調解之意願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法院應即終結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