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30條 法規: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30條 法院應每年定期辦理家事調解委員評鑑,決定是否予以解任或聘任;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前項評鑑,由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家事法庭庭長、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之,並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