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隔」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388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 / 13 頁
  1.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34條 …設置於抽水站或處理設施之前。二、設於沉砂池之前者,其柵之有效間隔為五十公厘至一百五十公厘,設於之後者為十五公厘至二十五公厘。
  2.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44條 …乙烯等波浪板、平板或蜂巢型板。圓盤直徑為三公尺至四公尺,盤體間隔應為十五公厘以上。圓盤與池壁及池底之間隙為十公分至四十公分。(五)旋轉圓盤之浸水率為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四十五。(六)每組圓盤體分為三段至四段之多段式…
  3.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45條 …壁靠地面處應設氣窗,地板以混凝土建造。2加藥機與牆壁或鄰機之間隔至少為六十公分。3加藥管應使用光滑、耐蝕及防腐材料。4機房內電機器具及其他金屬應加耐酸鹼處理。(六)消毒劑貯存室:1氯氣及液氯貯存室應為耐火構造並設有氯氣檢…
  4.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6條 …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25條 …線引下至二個以上之接地電極以並聯方式連接時,其接地電極相互之間隔應為二公尺以上。七、導線之連接:(一)導線應儘量避免連接。(二)導線之連接須以銅焊或銀焊為之,不得僅以螺絲連接。八、導線轉彎時其彎曲半徑應在二十公分以上。九…
  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97條 …及所連接之過濾器、加熱或冷卻等調節設備,應設置於與其他使用空間隔離之機房內,該機房應為防火構造。機房開向室外之開口,應裝置堅固之金屬網或欄柵。四、前款防火構造之牆及樓地板,其防火時效均不得小於一小時。五、鼓風機、單獨設置…
  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8條 計算連續梁之強度時,活載重須依全部負載、相鄰負載、間隔負載等各種配置,以求算最大剪力及彎矩,作為設計之依據。
  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3-1條 …地震時引起的變形造成鄰棟建築物間之相互碰撞,建築物應留設適當間隔之數值依規範規定。八、為使建築物各層具有均勻之極限剪力強度,無顯著弱層存在,應檢核各層之極限剪力強度。檢核建築物之範圍及檢核後之容許基準依規範規定。九、為使…
  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3-2條 …、結構之模擬、地下部分設計地震力、層間相對側向位移與建築物之間隔、極限層剪力強度之檢核及垂直地震效應,準用前條規定。
  10. 行政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8條 …造、排煙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緊急用昇降機、屋頂避難平臺、防火間隔之變更。四、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設備之變更。五、建築物或法定空地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六、建築物…
  11.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1條 …止地下水滲入。二、位於地質均勻且良好之地盤,接縫得為伸縮縫,間隔不得大於三十公尺。三、位於軟弱地盤、地盤急變處或可能發生液化之地盤,接縫應具可撓性,間隔不得大於十五公尺。
  1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55條 …十二平方公尺,且昇降機道面積不得超過六平方公尺。二、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三、增設昇降機所需增加之屋頂突出物,其高度應依本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規定設置。但投影面積不計入同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
  1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09條 …應設地面臨道路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二、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四十公尺。三、進口之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二公尺以上。其開口之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範圍以內。四、進口應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
  1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110條 …性空地側外,依左列規定:一、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未達一.五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等防火設備。二、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
  1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10-1條 …應自基地境界線(後側及兩側)退縮留設淨寬一.五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一基地內兩幢建築物間應留設淨寬三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前項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六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及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留設之…
  16.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8條 …。二、鄰接挑空部分同樓層供不同使用單元使用之居室,其牆面相對間隔未達三公尺者,該牆面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牆壁開口應裝置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三、挑空部分應設自然排煙或機械排煙設備。鄰接挑空部分之區分所有權專…
  17.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19條 …積不得大於原有建築面積十分之一或三十平方公尺。(三)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四)高度不得超過原有建築物高度加三公尺,亦不受容積率之限制。
  18.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24條 …(一)進口應設於面臨道路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間隔不得大於四十公尺。(二)進口之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點二公尺以上,其開口之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以內,並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進入室內之構造…
  19.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25條 …及結構安全確有困難者,於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防煙壁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牆面之室內裝修材料使用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
  20. 行政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11-1條 …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占用防火間隔。(二)占用防火巷。(三)占用騎樓。(四)占用法定空地供營業使用。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五)占用開放空間。四、其他經當地…
  21.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6條 …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四…
  22.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33條 …五十公分以上。專用室內設置二座以上之儲槽時,儲槽側板外壁相互間隔距離應在五十公分以上。三、儲槽容量不得超過管制量之四十倍,且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除第四石油類及動植物油類外,不得超過二萬公升。同一儲槽專用室設置二座以…
  23.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38條 …可進行處置處所設置警報設備。十四、高度一公尺以上之防液堤,每間隔三十公尺應設置出入防液堤之階梯或土質坡道。儲存前項以外液體六類物品儲槽之防液堤,其容量不得小於最大儲槽容量,且應符合前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規…
  24.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41條 …於堅固基礎上。二、儲槽側板外壁與槽室之牆壁間應有十公分以上之間隔,且儲槽周圍應填塞乾燥砂或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可燃性蒸氣滯留措施。三、儲槽頂部距離地面應在六十公分以上。四、二座以上儲槽相鄰者,其側板外壁間隔應在一公尺以…
  25.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82條 …、全區放射方式:用不燃材料建造之牆、柱、樓地板或天花板等區劃間隔,且開口部設有自動關閉裝置之區域,其噴頭設置數量、位置與放射量應視該部分容積及防護對象之性質作有效之滅火。但能有效補充開口部洩漏量者,得免設自動關閉裝置。二…
  26.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64條 …────────────┤│救助袋(直降│一、救助袋與牆壁之間隔為三十公分以上。但外牆有││式)│突出物,且突出物距救助袋支固器具裝設處在三│││公尺以上時,應距突出物前端五十公分以上。│││二、以救助袋中心,半徑一公尺…
  27.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90條 …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四、樓梯間、昇降機昇降路、管道間、儲藏室、洗手間、廁所及其他類似部分。五、設有二氧化碳、惰性氣體、鹵化烴或乾粉等…
  28.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13條 …備,依下列規定設置:一、泡沫放出口,依下表之規定設置,且以等間隔裝設在不因火災或地震可能造成損害之儲槽側板外圍上。┌──────────────┬─────────────┐│建築構造及泡沫放出口│泡沫放出口應設數量││…
  29.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30條 …為露出之表面積。但製造設備離地面高度超過五公尺者,以五公尺之間隔作水平面切割所得之露出表面積作為應予防護之範圍。三、加氣站防護面積,依下列規定:(一)加氣機每臺三點五平方公尺。(二)加氣車位每處二平方公尺。(三)儲氣槽人…
  30.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38條 …)防災中心內設有供操作人員睡眠、休息區域時,該部分以防火區劃間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