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34條 法規: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三章 污水下水道工程設施 › 第二節 污水抽水站設施 第34條 攔污柵之設置除依第十七條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一、應設置於抽水站或處理設施之前。二、設於沉砂池之前者,其柵之有效間隔為五十公厘至一百五十公厘,設於之後者為十五公厘至二十五公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