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09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 第五節 緊急進口 第109條 緊急進口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一、進口應設地面臨道路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二、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四十公尺。三、進口之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二公尺以上。其開口之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範圍以內。四、進口應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五、進口外應設置陽台,其寬度應為一公尺以上,長度四公尺以上。六、進口位置應於其附近以紅色燈作為標幟,並使人明白其為緊急進口之標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