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1條 法規: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1條 共同管道應留設接縫,並符合下列規定:一、接縫應配置止水帶及填縫材料,阻止地下水滲入。二、位於地質均勻且良好之地盤,接縫得為伸縮縫,間隔不得大於三十公尺。三、位於軟弱地盤、地盤急變處或可能發生液化之地盤,接縫應具可撓性,間隔不得大於十五公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