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共同管道得依實際需要配置下列設備:一、通風設備。二、照明設備。三、給水設備。四、受配電設備。五、消防設備。六、有害氣體偵測設備。七、警報設備。八、標誌。九、監控管理中心。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