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 / 54 頁-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16條 風景特定區內之清潔維護費、公共設施之收費基準,由專設機構或經營者訂定,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調整時亦同。前項公共設施,如係私人投資興建且依本條例予以獎勵者,其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第一項收費基準應於實施前三日公告並…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25條 …漁牧、工藝製造、藝術文創等生產活動,輔導管理民宿之設置。民宿經營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經營。民宿之設置地區、經營規模、建築、消防、經營設備基準、申請登記要件、經營者資格、管理監督及其他…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31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前二項各行業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37條 主管機關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41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應懸掛主管機關發給之觀光專用標識;其型式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觀光專用標識之製發,主管機關得委託各該業者團體辦理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經…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42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一個月以上者,其屬公司組織者,應於十五日內備具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非屬公司組織者備具申請書,並詳述理由,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申請暫停營業或…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53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經受停…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54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經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檢查結果有不合規定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55條 …定書面契約。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復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57條 …機關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限期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58條 …人或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二、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或觀光產業經營者僱用之人員,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經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仍繼續執業者,廢止其執業證。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第9條 民宿經營者違反本條例及民宿管理辦法之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附表五之規定裁罰。
- 行政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7條 …申請人經營相關事業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二、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者,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為法人、非法人團體者,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三、溫泉水權狀或溫泉取供事業之供水證明。四、申請前三個月內經交通部認可之機關(構)…
- 行政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3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其從業人員。三、民宿經營者。四、導遊及領隊人員。前項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包括各產業團體負責人、董(理)監事及其員工。
- 行政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5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符合下列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一、自創品牌或加入國內外專業連鎖體系,對於經營管理制度之建立與營運、服務品質提昇,有具體成效或貢獻。二、取得國際標準品質認證,對於提昇觀光產業國際競爭力及整體服…
- 行政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9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民宿經營者於最近三年內曾受觀光主管機關停業或罰鍰處分者不予表揚。但其罰鍰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且與表揚事蹟無關者,不在此限。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從業人員及導遊、領…
-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9條 …前,以經營觀光遊樂業務為目的,經依法核准計畫,尚未經依法核准經營者,得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籌設,免附興辦事業計畫;屆期未申請籌設者,原計畫之核准失其效力,應重新檢…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21條 建物全部或部分出租、設定地上權或以其他方式交由投資人統一經營者,投資人應於申請投資案核定後,檢具其所訂營運管理章程報經執行機構核轉主管機關核定,建物產權登記前併同營運人與執行機構簽訂營運契約書,依本辦法規定受執行機構之監…
- 行政職工福利金條例 第9-1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經營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職工。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變更組織而仍繼續經營,或為合併而其原有職工留任於存續組織者,…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條 …人。六、船方:指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船長或其代理人。七、碼頭經營者:指與港口管理機關(構)以約定興建、租賃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方式,取得碼頭設施經營權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7條 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對港區碼頭供工作者作業來往之通路、作業車輛出入之工作及停車場所,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者,應設置必要之交通號誌、標誌、柵欄、標線、行車分隔設施或行人專用道等設施,並妥為維護,保持路線暢通。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8條 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對裝卸作業場所及陸上通道,其接近開口邊緣、斷裂處、穿越轉角、便橋或船渠走道等具有危險部分,應設置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穩固欄柵或適當強度之繩柵,並設置明顯警告標示。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9條 雇主、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沿碼頭或岸邊設置通道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堆放貨物於碼頭者,保持一條自碼頭至船上暢通無阻之通道。二、通道寬度保持一公尺以上,除固定之構造物、使用中之器械及工具外,不得有其他障礙物留…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5條 …生器具、燈光、警告標誌或臺階等,非經港口管理機關(構)、碼頭經營者或船方之授權,不得移動。但因情況緊急,確有移動之必要者,應於此原因消失後,立即恢復原狀。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5條 港區作業場所及碼頭通道之危險部分,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應設置充分之照明,採取安全有效之照明方法。前項照明,除由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設置外,船邊裝卸作業區照度不足者,應由負責裝卸之雇主洽船方於作業前增設…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8條 …濕氣侵入照明燈具內部致生危險之虞者,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應裝設有防濕功能之遮蓋物。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7條 …貨、卸貨或其他類似作業,須借助船方、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始能安全作業者,應共同採取預防災變之適當措施。
- 行政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登記辦法 第2條 農民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以獨資或合夥組織經營者,得申請登記為適用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農場:一、依農場登記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登記證。二、依森林登記規則第三條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林業主管…
- 行政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第8條 …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驗證方式如下:一、個別驗證,指單一農產品經營者向驗證機構申請農產品驗證。二、集團驗證,指多數農產品經營者為成員組成集團,由集團之總部申請農產品驗證,總部與其成員有契約或隸屬之關係,由總部進行品質管理,…
- 行政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第7條 …品驗證合格之有效期間相同。驗證機構應負責管理經其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相關事宜,其與農產品經營者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簽訂之契約,應定明有機農產品標章標示、使用、停止使用及相關管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