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3條艙口上層進行裝卸作業,有導致物體飛落之虞時,雇主不得使勞工同時在同一艙口之下層貨艙或甲板從事作業。但設有防護網或防護帆布…
- 第44條貨艙、甲板或陸上裝卸作業時,雇主應禁止勞工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其他有發生危害之虞之區域。
- 第45條雇主不得使勞工進入下列場所:一、實施艙口蓋板之開閉、艙口樑之安裝、拆卸等作業場所之下方,蓋板、艙口樑有掉落之虞之危險區域…
- 第46條雇主於從事船舶卸貨前,待卸貨物在下層,而中上層有其他貨物者,應先翻艙或洽由船方採取有效之圍檔處理。但經確認無礙作業安全者…
- 本條文有附件第48條實施船舶裝卸作業前,船方應填具雇主所提供之船舶裝卸設施及作業環境詢問書(如附表),預先說明與標明船舶裝卸作業有安全顧慮事…
- 第49條實施船舶裝卸作業時,在貨艙內部、甲板或陸上之待裝卸貨物有下列物質之一者,船方、貨方應告知雇主及碼頭經營者:一、氯、氰酸、…
- 第50條貨艙作業空間因艙口方孔之限制,除從事解除或連結吊索外,雇主不得使勞工利用索鈎鈎住捆紮於棉花、羊毛、軟木、麻袋或其他類似貨…
- 第51條船方對於堆置於船舶中層艙之貨物與艙口緣圍間之距離,應保持一公尺以上,以利開啟艙口蓋板或移動艙口樑,並防止貨物移動造成掉落…
- 第52條雇主對於起重機具、絞盤或其他裝卸機具,除正在運轉操作者外,不得任令物件懸留其上。
- 第53條使用起重機具或吊索由艙口裝卸貨物者,雇主應指派人員擔任指揮作業。前項作業,於同一艙口在同一時間有二組以上人員分別作業者,…
- 第54條雇主對於待裝卸之貨物,每單件重量在四十公斤以上者,應以機械、手推車或其他方法代替人力運搬,不得強迫勞工背負。
- 第55條雇主於使用裝卸車輛至貨艙內作業前,應經船方確認貨艙內之空間配置、行車動線及裝卸作業流程等確無危險之虞,始得使勞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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