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3條 法規: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3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一、觀光產業團體及其工作人員。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其從業人員。三、民宿經營者。四、導遊及領隊人員。前項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包括各產業團體負責人、董(理)監事及其員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